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目前没有对实用艺术品作出明示性规定,但司法界对服装成品的保护仍参照了国际主流的“实用性和艺术性相分离”理论。法院认定作品的侵权,遵循的是“接触+实质性相似”的原则,只要设计者接触过原告作品,其被诉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,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的豁免理由,否则设计者的独创性主张只会影响对侵犯何种权利的判断,而不影响侵权的认定。也就是说,如果法院经比对后,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摄影作品相比,具有独创性,则被告的美术作品(服装效果图)将构成原告摄影作品的演绎作品,此时可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演绎权。
服装设计近年来的侵权诉讼逐渐增多,“维权”成为当下服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热搜词。
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看,关于服装设计的保护大致分为外观设计专利、商标权(含反不正当竞争)和著作权保护这3类。其中,对服装设计过程中的制作工艺、布料生产、工业外观,可主张通过专利的产品、方法进行保护;服装设计中的显著性特征可主张“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”,从而获得商标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;对服装设计的平面效果图、产品设计图则主张作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。服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措施,有针对性地做一些准备。比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。当然服装成品上的花纹和图案的认定较为简单,通说认为只要符合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3条及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4条第8项的规定,即属于著作权法上意义的美术作品,就可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这样的例子很多,比如LV时装上特有的格子花纹、Mickey品牌T恤衫上的米老鼠造型图案等。
当然,服装设计大多遵循时代的流行趋势,它的开发周期实际并不长,一般以季度或半年度作为服装投放的界点,真正需要十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,行业里所见不多。我个人建议,对于生产周期短、产品迭代快、现金流要求高的中小微服装企业,在不确定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否具备足够的新颖性特质时,可多考虑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适用。坦率的说,这更有利于以季度潮流为主的服装设计法律保护(来源:中国版权保护中心)